事项名称 |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国省道)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
受理机构 |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设计、施工方案须通过专家论证);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
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的通行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7、公路修复、改建方案和公路赔补偿措施。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公路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相关材料递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政务窗口收到省公路管理局下达的许可决定书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县(市、区、郊)公路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五个工作日(省局审批决定的时间除外) |
收费情况 |
行政许可不收费,项目施工需要挖掘、占用公路路产根据实际情况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表附后)。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11]167号 |
监督检查 |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 |
咨询渠道 |
0731-88665046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 |
乘车路线 |
乘168、302、903路公交车至金星路口站下 |
状态查询 |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gbmxxgkml/szfgzbmxxgkml/sjtysj/bs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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