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783-3)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修改)第7、22、23条。(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5号)第6、8条。
五、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八、申请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车辆(驾驶室这侧)45度角彩色照片(含车牌号)四张,照片尺寸为8.5cmX5.7cm;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办公场地、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场地需有一年以上有效合同)。 2、企业章程。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整理后移交货运物流管理科。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整理后移交货运物流管理科。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物流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货运物流管理科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
(2)科室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还应提出理由。
(3)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分管处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许可的批复。货运物流科制作《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不同意申请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2)同意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窗口工作人员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731-88665043
十六、投诉电话: 0731—84142127
十七、审批流程图:
其他情形: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到期换证业务办理流程
一、 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到期换证审核
二、办理对象:法人
三、受理机构:bet28365365手机版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五、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办的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的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车辆技术档案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客户身份、运输物品安全查验与信息登记制度等。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清单》(见附表);
4、现有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经审核,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即时
(二)审查和决定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供审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审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法定条件作出予以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发证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对申请人换发并送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时限:1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否
十、办理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二、咨询电话:85181455
十三、监督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0731-88665078(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0731-88666466(长沙市优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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