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15项
3、《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2002年8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5条、第15条
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2005年6月2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5、《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二、许可对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 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 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停车场地;
5、 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
7、 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 经营方式符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 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
3、 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 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5、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7、 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许可所需材料:
(一) 初次申办《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所需村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意见公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报告原件;
3、 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和复印件;
4、 经营可行性论证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 经营资金证明(指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且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名册及相应的职务、职称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 经营场地(包括办公场地、停车场地)权属证件(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8、 经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9、 申请人填写的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原件。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解散需变更相关信息或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再次申办《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见附件):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原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原件。
(2) 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意见公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3) 申请变更项目报告原件;
(4) 出租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5) 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批文和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和复印件;
(6) 变更后申请经营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变更前原申请经营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所需村料;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意向达成后,应到市公用局政务窗口填写经营权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 转让方申请报告;
2、 转让方工商执照、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经营者或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车辆运营证和服务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 经营权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 受让方的经营方案(经营方案须注明车辆转让价格、车辆使用情况的承诺、经营方式、履行十二项统一的承诺以及对所聘驾驶员权益保障的承诺等);
5、 受让方申请报告;
6、 受让方资信证明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资料;
7、 受让方拟聘请的从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材料;
8、 受让方经营者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 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须包括受让方自愿独立承担经营权转让后一切经营风险的条款或承诺书);
10、 如车辆经营权曾经发生转让的,还须提交上一轮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补办《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意见公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2、 出租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3、 申办企业出具的申请补办报告及相关遗失证明;
4、 省级报刊上的遗失作废声明;
5、法规管理科出具的相关遗失备案登记证明。
五、许可程序(除个体工商户申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市公共客运管理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初审→市公共客运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处领导会审→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决定→市公共客运管理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工作人员颁布、发证与告知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事流程图:
提交申请资料 |
窗口受理 |
市公共客运管理局意见 |
发证 |
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意见见 |
联系电话:0731-88665292
投诉电话:0731-88666510
网址: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gbmxxgkml/szfgzbmxxgkml/sjtysj/bs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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