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驾培机构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
五、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培训收费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实操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操作教练员证。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驾培机构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八、申请材料: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请求实地查验书面报告。
(三)填妥《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
(四)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驾培机构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备注:申请经营性训练场只需提供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安全管理员、教练车管理负责人、设施设备管理负责人、计算机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备注:申请经营性训练场只需提供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文本原件)
(九)拟聘用培训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教练车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和驾驶证;计算机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拟聘用理论教练员证、驾驶证;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练员证、驾驶证。驾培机构与教练员以及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备注:申请经营性训练场只需提供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学历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资料。)
(十)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含训练场地总布局平面图)。
(十一)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备注:(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十二)训练场筹建须提供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或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和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同意作为驾校用地的意见。
(十三)由第三方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进行科目二培训场地面积测量,并出具证明。
(十四)教室、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在科目二培训场地建设的临时用房可不提供)。
(十五)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提交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查看申请材料清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和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书面审查。
A、审查《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
B、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C、审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
D、审查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E、审查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F、审查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G、审查教学车辆的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H、审查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I、审查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J、审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复审领导小组进行实质审查。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处领导决定。
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实地查验)
(1)岗位责任人:窗口、政策法规科及相关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实际场地查验教练车数量及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②教练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③教练员与教练车的数量配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④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实地查验,核实场地建设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在《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实地查验意见,提出复审意见报处领导决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处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处里制作的许可文书,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驾培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 0731-88665045/0731-88151786
十五、投诉电话: 0731-88151771
十六、审批流程图: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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